低保家庭学生上高中的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资助内容:
1、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
2、补助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
二、资助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各类普通高中的相应收费标准免除,转制和民办高中学校按一般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免除。
2、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
3、生活费:伙食费按每生每年1188元标准补助,住宿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最低收费标准补助。
低保学生的优惠政策包括:
1、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课本费、住宿生活补助费,简称“两免一补”政策;
2、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国家助学金;
3、在本市高校就学的,优先获得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各地政策和标准是有差异的。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也就是低保。
《低保条例》规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以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为主,地方政府资助和学校、社会资助为补充
1. 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2. 免学杂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3. 地方政府资助。部分地区出台地方性奖学金、助学金、专项免费等政策。
4. 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5. 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