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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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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全县师德建设年活动动员大会在县政府招待所会议厅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县委副书记尚江华,县人大副主任王培勇,副县长祝远昌,县政协副主席、县委统战部部长王成春,县教育局全体领导班子成员朱怀亮、李印光、曹征远、阚中东、刘爱乡、王朝星、绳启堂、刘耀宗。参加会议的有:各乡镇文教办主任、初级中学校长、成人教育中心校长、中心小学校长、中心幼儿园园长,县直学校校级干部,局机关全体职工,全县市级以上骨干教师。会上,县教育局局长朱怀亮同志传达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县教育局副局长、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李印光同志传达了《郯城县教育局关于在全县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会议由祝远昌同志主持,县委副书记尚江华同志在动员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加强师德建设,是落实以德治国重要思想和实行依法治理教师队伍的迫切需要,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行风建设和塑造教育新形象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师德建设,提高师德水平,已成为全县教育系统一项刻不容缓、势在必行的紧迫任务,必须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会议强调,下一步,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以抓好师德建设各项政策、措施、制度的落实为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二是突出重点,抓好师德建设年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抓好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整体素质;要开展好查摆评议活动,努力把问题找准查深;要认真搞好整改,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三是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引导机制,管理培训机制,考核监督机制,奖惩机制。四是加强梯队建设,促进师德水平全面提升:要重点加强校长和学校领导的师德修养、中层干部和班主任队伍建设以及青年教师的师德建设。
会议要求,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是针对我县教育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我县教师队伍状况,作为一项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提出的,符合我县教师队伍实际。这项活动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领导是否到位、责任是否到位、措施是否到位。各单位要以这次会议的精神为契机,把这项工作作为近期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确保抓出成效。一是要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二是要强化督导,定期检查;三是要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四是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师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常抓常新的工作,是教育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单位要抓住这次全县师德建设年活动的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提高全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为郯城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高校教师资格证笔试
序 号
学院
专 业
竞赛名称
1 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学
教育学原理知识竞赛
2 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管理
教育管理周实践竞赛
3 教育科学学院
心理学
“阳光心态”中小学团体心理辅导活动设计竟赛
4 教育科学学院
小学教育
“指点江山 激扬文字”书法基本功竞赛
5 教育科学学院
小学教育
中小学课件制作竞赛
6 教育科学学院
学前教育
“造物主之手”主题手工制作竞赛
7 政法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
看齐新课标、微格大比拼竞赛
8 政法学院
法学
法律前沿案件情景剧表演竞赛
9 政法学院
哲学
“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辩论竞赛
10 政法学院
社会学
社会学调研问卷设计竞赛
11 政法学院
行政管理
政法学院模拟公务员考试竞赛
12 经济学院
经济学、金融学
东北师范大学调研报告竞赛
13 经济学院
财政学
经济学院公务员考试模拟竞赛
14 经济学院
经济学、金融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经济学院股市投资竞赛
15 商学院
工商管理
沙盘模拟竞赛
16 商学院
人力资源管理
模拟招聘会竞赛
17 商学院
市场营销
营销策划方案竞赛
18 商学院
会计学
会计实务竞赛
19 商学院
各专业
创业计划竞赛
20 商学院
各专业
名企实习实践竞赛
21 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新闻学
语言文字基本功竞赛
22 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
教师技能竞赛
23 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新闻学
“睿思杯”辩论竞赛
24 文学院
汉语言文学
“百部经典”读书会竞赛
25 文学院
新闻学
新闻技能竞赛
26 历史文化学院
历史学
“史学新秀”论文竞赛
27 历史文化学院
历史学
课件展示竞赛
28 历史文化学院
旅游管理
LG酒店管理知识与服务技能竞赛
29 历史文化学院
旅游管理
导游员竞赛
30 历史文化学院
历史学
免费师范生基础教育实践体验竞赛
31 外国语学院
英语
“东师杯”英语演讲竞赛
32 外国语学院
英语
英语十佳竞赛
33 外国语学院
英语
英语短剧小品竞赛
34 外国语学院
英语
东北师范大学英语辩论赛选拔赛
35 外国语学院
英语
英语配音大赛
36 外国语学院
日语
东北师范大学日本文化祭竞赛
37 外国语学院
日语
“樱花杯”日语作文预选赛
38 外国语学院
日语
“育英杯”全省日语演讲比赛预选赛
39 外国语学院
日语
“中华杯”全国日语演讲东北赛区预选赛
40 外国语学院
俄语
东北师范大学俄语文化知识竞赛
41 外国语学院
俄语
全国高校俄语大赛东北师大赛区选拔赛
42 外国语学院
英语
“春芽杯”翻译竞赛
43 外国语学院
英语
净月杯英语演讲竞赛
44 外国语学院
英语
英语美文背诵竞赛
45 音乐学院
音乐学
“珠江杯”音乐学专业教师基本功竞赛
46 音乐学院
舞蹈
东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优秀舞蹈作品竞赛
47 美术学院
艺术设计
艺术设计专业实践能力拓展竞赛
48 美术学院
各专业
“我眼中的世界”美术设计竞赛
49 数学统计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
教师职业准备系列竞赛
50 数学统计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
数学建模大赛
51 数学统计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
趣味数学竞赛
52 计算机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53 计算机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网页设计”竞赛
54 计算机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课件设计”竞赛
55 软件学院
软件工程
“理想杯”网页设计,视觉渲染竞赛
56 软件学院
软件工程
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57 物理学院
物理学
物理与实验创新设计大赛
58 物理学院
电子信息技术、电气工程及自动化
电子设计竞赛
59 化学学院
化学
分析化学实验设计竞赛
60 化学学院
化学
师范生化学教学素质竞赛
61 化学学院
应用化学
化学实验技能竞赛
62 化学学院
应用化学
魅力化学电视竞赛
63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
“探密生命”实验设计竞赛
64 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环境科学系
环境科学知识竞赛
65 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环境科学系
环境科学专业技能竞赛
66 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竞赛
67 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
地理信息系统
社联GIS协会专业技能竞赛
68 传媒科学学院
广播电视编导
科讯杯视频短片类竞赛
69 传媒科学学院
广告学
大学生广告设计竞赛
70 传媒科学学院
教育技术学
教师技能竞赛
71 传媒科学学院
播音主持
“齐越节”诗歌朗诵比赛
72 传媒科学学院
新闻学
“世界华文传媒新闻”摄影竞赛
73 国际关系学院
国际政治
模拟联合国大会
一、高校教师资格证笔试内容
高校教师资格证主要考察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概论、教学方法导论。
客观题占比: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分别占到总分的30%左右,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规概论分别占到15%左右,教学方法导论占到总分的10%左右。
主观题占比:主观题的简答题涉及教育学和心理学各两道题,教学方法论一题,共计35分。论述题涉及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各一题,共计30分。材料分析题涉及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法规概论,各一题,共计20分。
二、高校教师资格报考条件
1、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要求。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报名考生须是各类高等学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协议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学人员。
3、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2.取得卫生系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以上就是关于两道教师法律知识竞赛的题目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